債的履行的分類有哪些?債務履行期限和原則分別是什么?
2023-04-24 08:36:19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債的履行的分類
清償,亦即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特定行為,從債務人方面說,為給付;從債權人方面說,為履行;從債的消滅上說,為清償。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也就消滅。因此,清償為債的消滅的最正常的最常見的原因。
二、債務履行期限是什么
債務履行期限:債務履行期限是指當事人交付標的和支付價款或報酬的日期。當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即為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時,債務人從此時具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三、債的履行原則是什么
1、適當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者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標的以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方式,全面完成債務的履行原則。2、協作履行原則。指當事人不僅應當適當履行自己的債務,而且應基于城市信用原則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內,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履行原則。3、經濟合理原則。要就債務履行時講求經濟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利益。4、事情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事情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者動搖,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而允許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則。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者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債務的旅行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