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成立并不等于保險合同生效嗎?保險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嗎?
2023-05-22 15:30:50 來源:劇情啦
一、
保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種不同的合同制度,保險合同成立并不等于保險合同生效。保險合同成立表示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已經對保險合同的訂立達成合意。而只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保險合同才能正式生效。保險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對于保險合同雙方具有重要的意義,只有保險合同有效成立才能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在出現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也才可能承擔保險責任。
在實踐中,經常出現保險人與投保人對保險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有時甚至已經簽發(fā)了保單,但投保人卻因各種理由沒有按照約定時間及時交納保險費?! 〈藭r一旦出現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一般都以投保人沒有交付保費,保險合同尚未生效這由拒絕予以賠償。
保險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也應當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但是由于保險合同的特殊性,加之保險業(yè)務有許多運作方法打破了常規(guī),實踐中,經常有人誤認為保險合同的成立應當與其他合同不同?!侗kU法》第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這一規(guī)定容易給人們造成一種錯覺,即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不同,如有的觀點就認為保險合同應當屬于實踐合同,只要保險費被交納之時,才能生效。還有人認為保險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只有當合同所約定的時間到來時,合同才能生效。其實,上述觀點都從不同的側面描述了保險合同的特征,有一定道理卻不夠全面。
《保險法》第13條還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xié)議,保險合同成立??梢?,保險合同還是一種諾成性合同,而并不是實踐性合同。投保人無需交納保費,只有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可以成立。但合同成立并不就等于合同生效。《保險法》第14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梢?,一般情況下,是合同成立后再交付保險費,是否交付保險費與合同成立之間沒有關系?! 《贤欠裆枰蓪Ξ斒氯说暮弦膺M行評判?!逗贤ā返?4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時即生效。但是如果合同存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欠缺合同有效要件、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等情形時,合同就不會及時正常生效,可能出現可變更、可撤銷、效力待定甚至無效的情形。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可以約定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時間。投保人不交付保險費并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也不涉及可變更、可撤銷及效力待定的情況。因此,如果當事人沒有將給付保險費作為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不給付保險費就不能成為合同無效的原因。也就是說,交付保險費與否在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都不能產生影響。
二、
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qū)別
1、重要界點
關于合同的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關于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由此可見,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合同關系存續(xù)狀態(tài)的重要界點。 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合同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條同時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效力可以附生效條件或期限,如果合同附有生效的條件或期限,那么生效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時,合同才發(fā)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生效,在合同附有生效的條件或期限時,合同的生效就會滯后于合同的成立。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后,其效力也具有上述的兩種狀態(tài),即立即生效或附有條件、期限而效力待定,所以保險合同是否自成立時生效與其是否附有生效條件或期限有關。
2、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xié)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其他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xié)議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書面協(xié)議形式訂立保險合同。”
3、成立條件
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來看,保險合同成立與否取決于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是否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思。顯而易見,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即保險合同因承諾生效而成立,雖然保險人的承諾包括了保險人的簽章、保險人出具保險費收據、保險人出具保險單等多種書面形式的保險憑證,但此只能屬于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行為。只要保險單經保險人簽發(fā)即為承諾,承諾生效,保險合同即成立。
4、附合與格式合同的特點
由此也體現了保險合同的附合合同與格式合同的特點。所謂附合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實際上只限于服從、接受或拒絕對方當事人提出的條件而成立的合同,也就是說附合合同是由當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條款,而另一方只能作出“取與舍”的決定的合同,一般沒有商量的余地。保險人上述承諾的多種書面形式,說明保險合同屬于定型化合同。
5、合同定型化與要式合同的不同概念
所謂要式合同,指以履行一定方式為合同成立的要件,至于合同是否為要式,則取決于法律有無關于書面或其他特別形式為合同成立要件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要式合同是以法律要求的書面或者其他特殊形式為成立要件的合同。我國《保險法》并沒要求保險合同必須以特定的要式作為成立的要件,對此從《保險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中可以明確反映出來。保險合同之所以為格式合同,主要是為了滿足保險業(yè)發(fā)展的需要,正因為保險合同具有附合或格式的特點,所以《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6、標準
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判斷保險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這些規(guī)定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而就保險合同而言,由于保險人只能是經國家批準專門從事保險業(yè)的法人,《民法通則》有關“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規(guī)定就主要是針對投保人而言。
三、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關系
(1)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邏輯前提,在合同不成立的情況下,談不上合同有效與無效的問題。在多數情況下,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同步的。
(2)合同不成立與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均可以由有過失的當事人承擔締約上過失責任。(3)在構成要素上,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均要求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qū)別:
(1)合同的成立是一個事實判斷,其回答的問題是“有沒有某一合同存在”。在回答這一問題時,并不融入回答人的主觀判斷,而合同的生效是一個價值判斷,回答的問題是“已經存在的某一合同是否能獲得法律的包會以及在何種程度上獲得法律保護”,反映的是國家通過法律對合同的肯定或否定的評價,是法律認可或不認可當事人的意思的結果。在對合同效力判斷的過程中,要引入判斷者的主觀感情和價值因素,從而帶有強烈的感情色彩。
(2)合同有效性的欠缺,是可以彌補的,而合同成立要素的欠缺是無法補救的,它說明一個合同并不存在,討論其效力問題,缺乏起碼的基礎。
(3)合同成立的時間與生效的時間可以不同。在附近延緩條件或延緩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經成立,但不馬上生效,成立與生效之間,存在時間差。
(4)二者對意思表示要求的側重點不同,合同的成立僅要求意思表示在形式上達成一致,而不管意思表示本身的質量,而合同的生效則特別關注意思表示的質量,瑕疵意思表示將嚴重影響合同的效力。
(5)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不成立,有過失的當事人會承擔締約上的過失責任,合同成立與否,法院不會主動干預,只有當事人發(fā)生爭議訴諸法院時,法院才會對合同的成立與否作出判斷;合同無效,不僅會產生締約上的責任,還會產生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不僅私法干預,而且公法也可能干預,如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法規(guī)定,對因此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家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再如我國刑法規(guī)定,當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可根據情節(jié)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