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并不享有孩子的探望權嗎?申請中止探望權的情況有哪些?
2023-05-04 16:52:49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撫養權歸屬是否可以變更?
撫養權歸屬是可以變更的。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十七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予;
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十六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原來取得子女撫養權的當事人,更因患病等原因,已無力繼續承擔子女的撫養費用。此時可以向法院申請撫養權變更。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出現上述情況,無撫養權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撫養權變更。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比如原撫養方失業、外出工作、生活,難以照顧子女,無撫養權一方移居香港或國外,要求子女隨同生活等。
注意: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
二、一方拒絕探望怎么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 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因此,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護人認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實踐中,可以申請中止探望權通常有以下幾種情形:
1、父母對子女具有侵害或者犯罪傾向行為;
2、父母有可能劫持、脅迫子女;
3、父母有惡習或者有不良道德傾向;
4、父母有嚴重傳染病;
5、父母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此外,探望權和撫養費支付也沒有必然的聯系,不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權,其均享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不論父母是否支付撫養費,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享有探望權。
三、撫養費怎么支付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 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一般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撫養費的數額: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3、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4、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5、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