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后的個人財產包括哪些?老年人再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2023-05-04 15:29:12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老年人再婚后的個人財產范圍
老年人再婚后,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他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夫妻在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衣物、儲蓄等。
(二)夫妻雙方各自為結婚所準備的各種物品。如家具、彩電、冰箱、VCD機等。
(三)結婚登記前接受各自親友贈送的結婚禮品或結婚登記后接受的贈與人特地聲明贈與給一方的財產。
(四)其他屬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財產。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其本人所有;醫生個人使用的醫療器具。也應屬于夫妻婚后個人財產。
二、哪些屬于老年人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所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領取結婚證起到一方死亡(合被宣告死亡)或離婚時為止。
大體而言,老年人再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加工資、貴重首飾、摩托車、汽車等。
(二)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遺贈、贈與和其他合法途徑(如股息、利息、紅利等)所得的財產。
(三)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如專利權所得報酬、稿酬等。
(四)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五)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債權。
(六)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在10年以上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七)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八)結婚登記時,夫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九)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十)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無法查清的,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如夫妻雙方對某項財產的歸屬有爭執,除非主張權利的一方提出有力證據,否則一般就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對共同財產是共同共有,不可按雙方收入的多少和有無來劃分。此外,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對在共同生活中的消費及債務等,必須以共同財產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