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天下!民事訴訟法管轄權異議規定是什么?管轄權異議在哪個法條?
2023-06-30 10:43:03 來源:法律包
民事訴訟法管轄權異議規定是什么?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該人民法院對所受理案件無管轄權的意見和主張。
《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權異議的規定
1.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3.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管轄權異議在哪個法條?
管轄權異議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