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侵權有幾種形式?兩個用人單位先后侵害勞動者名譽權可以合并起訴嗎?_全球熱聞
2023-06-20 08:54:41 來源:法評網
兩個用人單位先后侵害勞動者名譽權可以合并起訴嗎?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雹敬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所謂名譽,從字義上解釋,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聲譽。也就是說,一個公民、一個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譽等在社會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名譽直接關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嚴,它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乃至其它社會活動的基本條件。法人的名譽表示社會的信譽,這種信譽是法人在比較長的時間內,在它的整個活動中逐步形成的,特別是企業法人的名譽,反映了社會對它在生產經營等方面表現的總的碧者評價。法人的名譽往往對其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發生重大的影響,名譽權是民事主體的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因此,除了我國憲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規很重視這項權利的保護之外,民法通則第101條在確認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的同時,又以禁止性法律規范規定了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臟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并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通則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布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泄露并宣揚他人隱私:是指宣揚他人與法律和公共利益不相違背,有損他人人格名聲的私生活。泄露并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也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加害人要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
隱私權是我國法律規定應予以保護的一種公民的合法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條分別從訴訟代理、證據和開庭等不同的角度,在訴訟程序方面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作了明確規定。理論上認為,什么是隱私?宣傳他人隱私?在什么情況下要負侵權的法律責任?這是審判實踐中經常碰到的問題。理論上認為,對隱私的理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隱私是指個人的私生活,包括個人生活和行為上所不愿公開的一切秘密,如不愿他人知曉的住所,抱養孩子的秘密及個人日記等。從狹義上說,隱私即使男女兩性方面的一些秘密。從審判實踐的角度來看,對隱私含義的理解,無論是廣義還是狹義,關鍵是要把握:這里所說的宣揚他人的隱私,是指宣揚他人與法律和公共利益不相違背,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聲的私生活。有些雖屬他人私生活的范圍,但不涉及他人人格、名譽,或者顯然與法律和公共利益相違背,自然不在此列;二是要注意把通過正當途徑,向有關部門包括向執法機關反映,揭發那些顯然違背社會公共程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不道德行為,甚至違法犯罪行為與泄露、散布他人隱私、損害他人名譽的侵權行為嚴格區分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