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禁止反言的原則是什么?法律依據是什么?
2023-05-12 14:15:13 來源:法律網
民事訴訟法禁止反言的原則是什么?
禁止反言從字面上理解就是禁止違反先前的言論。在法律原則上它指人們在進行民事活動、民事訴訟等行為時,在表示出相應的言詞后,要對自己的言詞負責,不得為己利而作出否定先前言詞的言論。
禁止反言,顧名思義,是指禁止當事人違反其先前已經所作出的言行。在民事訴訟中,它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在適當的場合對對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實或證據進行承認后,不得隨意撤銷,或者主張與承認事實相反的事實。法律及司法解釋中并無“禁止反言”的稱謂和明確概念,它主要體現于一些民商實體法及司法解釋的某些具體條文及人民法院的辦案實踐中。
禁止反言是普通法上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若一當事人因另一當事人之陳述產生依賴,則另一當事人不得否定其先前的陳述。
法律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事實,不適用有關自認的規定。
自認的事實與已經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銷自認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一)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
(二)自認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撤銷自認的,應當作出口頭或者書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