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環境行政強制執行有哪些特點?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
2023-06-26 11:14:58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環境行政強制執行的特點是什么
根據環境法律《行政處罰法》《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環境行政執法部門有權對違法單位和個人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責令停業關閉、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并要求復議機關撤銷或變更處罰決定。
依照環境法律,法規規定,環境行政執法主體在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前提下,可以采取某些強制性行政措施。如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規定在生活飲用水源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環保部門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采取強制性的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減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在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也有類似的規定。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果認為上述強制措施不當,也可以申請復議。
二、環境行政強制執行是什么
環境行政強制執行是指環境行政執法主體在環境行政處理決定和環境行政處罰對行政相對人科以義務后,針對行政相對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義務或不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應義務或實現與履行有同一狀態的執法行為。環境行政強制執行是環境行政主體一項必要的權力,是環境行政執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沒有環境行政強制執行,環境行政執法將很難進行到底。
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0條的規定,對于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另外,在我國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環境法律中也對此作出了相同或類似的規定。因此,目前我國環境行政機關并不享有獨立的環境強制執行權,對不履行環境行政執法機關所科義務的環境行政相對人,環境執法機關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負責對其實施強制執行。一般認為,應當把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視作環境行政機關執行權能的體現,是環境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延伸和繼續。原因在于,人民法院只能依據環境行政機關的申請,并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來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環境行政強制執行的形式主要有強制劃撥、強制恢復原狀、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沒收、強行扣繳等。
三、環境行政處罰是怎樣
環境行政處罰是環境行政執法中經常使用的一種執法手段,是指環境行政執法機關或其他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環境行政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以及環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可以設定環境行政處罰的文件主要有環境法律、法規、規章。
有權行使環境處罰權的環境行政執法主體主要是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如我國《環境保護法》第35條規定:“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擁有部分行政處罰決定權,如《環境保護法》第39條規定的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作出的責令停業、關閉的處罰決定,由作出限期治理的人民政府決定。另外,經由法律授權或行政機關的委托,環境行政處罰權也可以授權或委托給具備法定條件的組織。
環境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環境法律法規但是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的環境管理的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使環境行政處罰區別于針對環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環境行政處分。
環境行政處罰是一種嚴厲的環境執法方式,為了保障環境行政相對人的利益,環境行政處罰應當嚴格按照我國《行政處罰法》和相關的環境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