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的特征是什么?我國刑法的玩忽職守罪都有哪些規定?
2023-05-10 15:41:03 來源:劇情啦
一、
玩忽職守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是什么?
二者之間的區別表現在:
(一)犯罪客體不同。玩忽職守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
(二)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在玩忽職守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消極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或者不認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而在重大責任事故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實施了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
(三)犯罪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二、
玩忽職守罪的特征
玩忽職守罪的特征如下:
(一)玩忽職守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玩忽職守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擅離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四)玩忽職守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下仍然不以為然,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三、
玩忽職守罪
我國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致死亡1人或重傷3人或輕傷10人或損失30萬元)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