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管轄的相關規定最新版 民事訴訟的管轄權有幾種
2023-06-01 15:38:02 來源:法律包
民事訴訟管轄的相關規定最新版:
《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民事訴訟的管轄權有幾種?
(一)法定管轄
1、級別管轄
是指按照一定標準,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地域管轄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所劃分的管轄。
種類:
(1)一般地域管轄
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所確定的管轄。 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2) 特殊地域管轄(3個合同糾紛,3個侵權,3個海事糾紛,一個票據糾紛)
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為標準確定的關系。
(3)專屬管轄
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也不準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
3、協議管轄
又稱約定管轄或合意管轄,是指當事人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之后,達成協議確定管轄的法院。
(1) 國內協議管轄;
(2) 涉外協議管轄;
(二)裁定管轄
定義: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
1、移送管轄
是指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發現本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
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轄
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
3、管轄權的轉移
是指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把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下級人民法院移轉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移轉給下級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