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的主要內容是什么?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
2023-05-30 08:38:24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如何界定?
任何法律都有其特定的保護范圍,而明確界定《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對于提高人民法院審理侵權糾紛案件的質量和水平,促使人民法院更好工作,具有重要地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侵權責任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這就說明,《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是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除民事權益以外的其他權益如違約責任等不屬于《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而民事權益具體包含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等”應當是開放的,包含但不僅限于上述權益,其他民事權益也屬于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比如死者名譽、胎兒人格利益等。由于民事權益種類繁多,立法中難以全部列舉,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還會不斷地出現新的民事權益,因此,《侵權責任法》沒有也不可能將所有的民事權益都明確列舉,但不代表這些民事權益就不被《侵權責任法》保護,因此法律所不禁止的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也應當屬于《侵權責任法》保護的范圍。
因此,我們應當把握的是,民事權益的范圍它包括民事權利、也包括民事合法利益,即權益既包括有名的權也包括無名的益,它們都是《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
二、侵權責任的主要內容
1、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的侵權行為;
2、產品質量責任;
3、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責任;
4、危害環境的侵權責任;
5、施工造成的侵權責任;
6、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造成的侵權責任;
7、飼養動物造成的侵權責任等等。
特殊侵權責任實行過錯推定或無過錯責任。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責任,只要證明三個方面:自己有損害;加害人有加害行為;損害與加害行為有因果關系。加害人要免除自己的責任,要根據法律證明符合法定的免責條款或自己沒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