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罪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商業賄賂罪取證方法
2023-06-15 12:22:54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商業賄賂罪怎么樣取證
1、注重在初查環節收集證據。
初查是否扎實直接關系到案件的成敗與案件質量的高低,因此要制定精細化的初查方案。一是注重查明案件細節。對案件時間、地點、人物要通過搞準物證、書證等其他證據,減少對口供的依賴,力爭形成先證后供、以證促供、以供印證的良性循環。二是要注重獲取關鍵物證。要圍繞犯罪嫌疑人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不動產外圍取證,把主要關鍵性證據固定在初查階段。三是偵查方案要及時進行調整。要根據案件及情況的發展變化,及時調整初查方向、對象、重點及措施,避免流失或泛化偵查對象。
2、注重在訊問中獲取言詞證據。
一是要把握好案件的立案時機。要在受賄人尚無心理準備時,果斷立案拘捕,使受賄人與外界隔絕聯系,從而取得關鍵性言辭證據。二是重點突破行賄人心理防線。利用政策攻心和感化教育等方式對行賄人進行思想教育,使行賄人放下思想包袱,從而取得可靠的言辭證據。三是要確保證據的確定性。對行賄人和受賄人就行賄和受賄數額不對等、犯罪時間、場景地點不一致等情況,要反復訊問,取得確實、充分的言辭證據。四是要保證證據的全面性。對嫌疑人在不同階段、不同場合、面對不同審訊人員所作的不同供述詳細做好筆錄,形成書面文字或制作錄音錄像,并將這些資料全面收集、整理、歸類、移送。
3、注重做好集中取證和外援取證。
在偵破窩案串案后,要以集中取證的形式快速取證。在取證工作中遇到有的單位或者個人不愿意如實作證的時候,要巧妙尋找外援幫助取證。自偵部門應當加強與司法行政部門及律師協會的合作交流。堅決摒棄辦案拖拉、戰線過長等現象,在扎實做好基礎性工作的前提下,整合偵查資源,依法快偵快判,避免不必要的意外出現。
4、注重做好衍生證據的收集。
“一對一”行受賄案件的直接證據主要依據行賄人的證言和受賄人的供述,而言詞證據在證據體系中處于不穩定狀態。由于行受賄案件主要證據呈現單一性,要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行賄人翻證的出現,必須對衍生證據進行收集與固定,要做到及時、全面、深入,真正窮盡每一個間接證據的可利用性,將獨立的一對一的行受賄證據發展成為體系完善、相互印證、環環相扣的樹狀證據體系。
5、注重運用科技手段收集證據。
刑訴法明確賦予了檢察機關技術偵查權(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偵查部門需不斷加強科技強偵,加快電子取證、手機定位、話單分析及心理測試等裝備的應用。應以市級以上單位為依托,以基層單位為基點,構建包括通訊、房產、銀行和社保信息等信息集中性技術偵查平臺,提升偵查部門的取證能力。
二、 商業賄賂罪主要表現
1、給付或收受現金的賄賂行為;
2、給付或收受各種各樣的費用(促銷費、贊助費、廣告宣傳費、勞務費等)、紅包、禮金等賄賂行為;
3、給付或收受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4、給付或收受實物(包括各種高檔生活用品、奢侈消費品、工藝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車輛等大宗商品);
5、以其他形態給付或收受(如減免債務、提供擔保、免費娛樂、旅游、考察等財產性利益以及就學、榮譽、特殊待遇等非財產性利益);
6、給予或收受回扣;
7、給予或收受傭金不如實入賬,假借傭金之名進行商業賄賂。
三、商業賄賂罪罪行
商業賄賂行為中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164條規定:為牟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