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包括哪幾種情形?婚姻中的不良惡習都有哪些?
2023-05-04 11:16:34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離婚時有過錯方是否少分財產
1、離婚財產分配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對有過錯方少分財產,并請求損害賠償。
2、夫妻財產分割的原則是:夫妻各方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法律依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
(二)與他人
(三)實施;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過錯的表現形式
1、不忠實行為
我們所指“不忠實行為”一般指的是夫妻一方的、或婚外性行為。根據一夫一妻制度的基本原理,婚外情是與法律精神相悖的。
2、重婚
重婚觸犯的是刑律,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我國《》規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與配偶,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這是一種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重婚,這是先法律婚后事實婚的重婚;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者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這是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卻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這是先事實婚后法律婚的重婚;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
3、同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根據這個定義,我們可以看出,認定同居,應當具備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等幾個條件,如果以夫妻名義同居,就構成了重婚。
4、家庭暴力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5、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一般所講的虐待,是指用打罵、凍餓、有病不給治療等方法摧殘、折磨家庭成員,使他們在肉體、精神上受到痛苦的行為。而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或義務的人不履行其義務的行為。事實上,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話,還是一種犯罪行為,最高可以處五年的。
6、不良惡習
比如,酗酒、吸毒、賭博行為,都屬于不良惡習。問題是,根據目前《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有不良惡習,必須“屢教不改”,方能成為判決離婚、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雖然如此,有類似惡習,應該算是過錯的外在表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