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并存的債務承擔?欠債不還可以讓擔保人還嗎?
2023-05-06 14:00:40 來源:找法網
什么是并存的債務承擔?
1、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而債務人并不脫離合同關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規定,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規定,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欠債不還可以讓擔保人還么?
1.欠債不還是可以讓擔保人還的,擔保人如果有承諾連帶責任的話,債權人是可以將債務人或者擔保人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的。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