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的存在前提是什么?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條件了解嗎?
2023-04-21 14:11:44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條件
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條件是:
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于合同訂立過程中,締約過失責任的存在,必須以先合同義務的存在作為前提;
2.一方違背了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先合同義務;
3.造成了相對信賴利益的損失;
4.違反先合同義務一方主觀上有過錯。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有哪些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包括固有利益賠償范圍和信賴利益的賠償范圍。找法網提醒,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應以信賴利益為原則,以履行利益為限。但在締約過失行為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人身權或所有權時,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賠償范圍要包括侵害人身權或所有權造成的損失,從而不發生以履行利益為限的問題。
三、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怎么區分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分如下:
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的時間為合同締結時、違約責任則發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
2.締約過失責任是法定的,違約責任中違約金等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的;
3.締約過失責任表現為賠償損失,違約責任表現形式多樣化,如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等。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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