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合同糾紛哪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共同訴訟的管轄和選擇管轄是什么?
2023-05-15 14:08:46 來源:法務網
房屋抵押合同糾紛哪個法院管轄?
1、抵押合同的訴訟管轄地,一般是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但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由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的,按其約定;如果涉及到不動產抵押的,則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共同訴訟的管轄和選擇管轄是什么?
共同管轄,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
產生共同管轄的原因有兩種:一是因訴訟主體之間有牽連關系。如某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內,使得該各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二是因訴訟客體之間有牽連關系。如同一案件的標的物分散在兩人上或兩個以上法院轄區或侵權行為地跨越兩個或兩個以上法院轄區內,使得該各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選擇管轄,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對同一案件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由此概念可知:選擇管轄權的享有者是原告;原告有權從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出發,在依法同時享有管轄權的幾個法院中作任意選擇;原告只能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行使管轄權,原告一旦選擇了其中的某一個法院行使管轄權,其他法院將因此而喪失對該案件的管轄權。但在實踐中常出現原告同時向有管轄權的幾個法院都起訴,以及同一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選擇不同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對此《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同時,為防止法院在受理訴訟時互相推諉或爭搶管轄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適用意見》第33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共同管轄是從法院行使管轄權角度出發的,而選擇管轄是從當事人行使起訴權角度出發的。共同管轄是選擇管轄的基礎和前提條件,選擇管轄是對共同管轄的落實和實現,二者都是對地域管理法律規定適用的進一步落實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