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觀點:搶劫罪的辯護詞范本是怎樣的?搶劫罪辯護詞應該如何撰寫呢?
2023-06-26 16:15:02 來源:法律解答網
搶劫罪是比較常見的犯罪,那么搶劫罪的辯護詞應該如何撰寫呢?下面由刑法小編為您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刑事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本案被告人桂×的家屬委托我們擔任本案被告人桂×的辯護人。在詳細閱讀卷宗,通過今天庭審了解本案事實后,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被告人桂×索要傳銷抵押金的行為,不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本案是由于傳銷組織騙取了當事人交納傳銷抵押金,引發了被告人桂×等四人以暴力手段向傳銷組織的網絡領導人金×索取傳銷抵押金的事件。
案發時間是2002年3月,當時被告人桂×等人所在的組織“武漢新田”尚未被定性為傳銷,因此有很多和被告人桂×一樣的人正受到“武漢新田”的蠱惑。當桂 ×等人發現自己被傳銷組織騙取大量金錢時,他們曾找到鐵西區工商局公平交易科,希望工商局能端掉這個窩點,工商局對此并沒有理會。但桂×等人發布的對傳銷組織不利的消息反而使網絡領導人金×要將他們清除出網絡,這意味著他們交的抵押金將一去不返,加入傳銷組織所花的大量費用將全部賠光。我們知道,根據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勞動者抵押金。也就是說,即使武漢新田是合法組織,也無權收取任何抵押金,何況它還是傳銷組織。作為傳銷網絡領導人的金×騙取的傳銷抵押金,理應返還。
從搶劫罪的基本要件來看,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占有他人財物,客體則應當是他人的財產。而本案中桂×等人找金×,第一個目的是不要被清除出網絡,第二個目的是要回自己的傳銷抵押款,在遭到拒絕后,才使用暴力。從根本上來判斷,桂×等人沒有強占金×財物的故意,索要的是自己的傳銷抵押金,因此并不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搶劫罪。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于“行為人為索取債務,使用暴力、暴力威脅等手段的”明確定性“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雖然本案在2003年對同案犯罪嫌疑人已有在先判決,但桂×等人向傳銷網絡領導人金×要求返還傳銷抵押金的行為確屬索取債務行為,應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釋,根據從新從輕的原則,不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二、退一萬步講,即使認定被告人桂×的行為構成搶劫罪,但從本案整體情況來看,被告人桂×存在罪輕情節,量刑應從輕、減輕。
(一)被告人桂×存在自首和重大立功行為,應當減輕處罰。
被告人桂×在案發后,并不了解自己已被通緝。在辦理二代身份證時,被當地派出所留置盤問、教育后,被告人主動交代了自己的行為,應認定為自首,屬于從輕、減輕情節。
被告人桂×在自動投案后,還向公安機關主動提供了同案犯罪嫌疑人姜×的工作單位和地址,為公安機關偵查本案提供了重要線索,依法應認定為重大立功,屬于從輕、減輕情節。
(二)被告人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于次要作用,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根據同案犯罪嫌疑人李×、樸×、姜×等人的供述,桂×既不是整個行為的策劃者和組織者,又不負責購買作案工具,也不是分贓的組織者,最后分得的利益也最少。從整個案件的主要分工來看,桂×處于次要地位,因此屬從犯,量刑應適當從輕、減輕。
(三)被告人桂×一向表現良好,并無劣跡行為。
在加入傳銷組織之前,他曾是韓資企業的翻譯;在退出傳銷組織之后,他在一家韓資企業任產品材料部門的主管。桂×本人主觀惡性并不大,本案案發時桂×剛滿十八歲,由于欠缺法律知識,誤入傳銷組織,被騙光所有積蓄之后,在其他人鼓動下做出錯誤的行為。被告人桂×在歸案后,認真學習法律知識,他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希望法庭考慮到他的偶犯、初犯,考慮到這個案件并未引發惡劣的后果,給這個剛剛走上社會的年輕人以改過自新的機會。
以上情節希望法院在對被告人桂×量刑時充分考慮,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這個案件,本身是由非法傳銷活動引發的,幾個年輕人由于被騙,加入了傳銷組織,被傳銷網絡騙光了所有身上的錢。他們曾向有關部門投訴過,希望社會能夠清除這些毒瘤,然而一些部門置之不理的態度使他們非常失落。今天,武漢新田已經不再存在,本案的被害人金×作為傳銷網絡的領導人,并沒有受到相應的懲處,而因傳銷受騙的桂×、姜×等人卻可能為索要自己交納的傳銷抵押金而將自己最美好的青春付諸牢獄,他們才是這個案件的最終受害人。因此,辯護人再次提請法庭注意:本案審判時,已有新的文件對武漢新田傳銷組織的非法性明確定性,已有新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暴力索要債務行為不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希望法庭考慮到法律文件的變化公正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