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資訊】勞動爭議仲裁前置規定有哪些?勞動爭議仲裁前置有何意義?
2023-07-02 21:06:41 來源:法務網
勞動爭議仲裁前置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前置有何意義?
仲裁前置原則的適用對發揮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作用,減輕人民法院工作壓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司法實務中,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是以是否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過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謂“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在規定勞動爭議案件范圍的同時,也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以勞動仲裁為前置程序。即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從而形成了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
正確理解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
了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對于這一規定的理解有些人可能認為所有的當事人都必須仲裁程序,如果在訴訟階段發現有些當事人沒有經過仲裁程序,即在訴訟階段追加被訴單位,那么就應當對沒有仲裁程序的當事人的有關實質性權利義務不予考慮不予裁判。
首先,法律所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前置,實指勞動爭議這一事實經過仲裁程序,并非要求所有的當事人都經過仲裁程序。如果要求所有的當事人都經過仲裁程序,只會增加當事人的訟累,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和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