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都有哪些?
2023-07-03 08:53:09 來源:法制網
一、
解除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可以要求賠償嗎
解除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可以要求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
什么情況屬于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屬于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
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是不同的。
1.勞動合同的解除,主要指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沒到,但因為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決定不再繼續勞動關系的情況。
2.勞動合同的終止,主要指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情況下,雙方的權利義務自然終止的情況。
找法網提醒,無論是解除還是終止勞動關系,勞動者都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根據實際情況來看是否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